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雅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曾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雅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