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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彭德刚与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刚,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彭德刚。被告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刚与被告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德刚承担。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