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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谢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x人,住郴州市xx区xx路xx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郴州xx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制作的(2011)郴苏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于2013年1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xx的银行存款1820400元(含案件执行费204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204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方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