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周正良与岳阳福盛纸业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良,岳阳县福盛纸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正良,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汩罗市人,住汩罗市罗市古仑盘石村*组。被执行人岳阳县福盛纸业。法定代表人刘平波。申请执行人周正良与被执行人岳阳福盛纸业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岳县劳仲调字(2012)8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款40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法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