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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9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王奇与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9818号原告王奇,男,198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佳,委托代理人田利,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马房寺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委托代理人马玉美,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奇与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星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宝荣、贾玉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奇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佳、田利,被告保利星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永熙、马玉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奇起诉称:2010年4月20日,王奇一家前往保利星徽公司购买了一款进口奔驰E260时尚型轿车-CBU,车牌号为京N692**。2010年8月7日,车辆开始出现问题,首先是发动机告警、停车时车底有点滴机油、慢踩刹车时候自动落锁会弹起等问题;王奇将车辆送至保利星徽公司处进行维修;后保利星徽公司告知王奇,发动机灯告警检查不出问题,只能将发动机告警灯的提示删除,至于慢踩刹车时候自动落锁会弹起,因检查时看是正常的,只能以后再有问题时再检查;王奇只能将车开走;两周后,车辆发动机告警灯再次亮起,慢踩刹车时候自动落锁弹起,并且前部电眼总是报警。2010年9月7日,王奇将车再次送至保利星徽公司,发动机灯告警问题和上次维修时的答复一样,仍然检查不出具体问题,对于前部电眼总是报警技师答复已经拆除前保险杠,不会再出现此问题;针对发动机一直告警的问题,王奇与技师一直进行交流,得到的答案依旧是没有查出问题,只能将发动机灯告警的提示删除。2010年10月4日,王奇驾驶车辆前往西单商业中心,在地下车库停车时车辆突然熄火且无法再次启动;王奇与奔驰400客服中心联系,在技师的指导下过了十几分钟后车辆才能再次启动。2010年10月5日,王奇再次将车辆送至保利星徽公司处,要求就“发动机灯告警”、“慢踩刹车时候自动落锁就会弹起”、“前部电眼总是报警”、“车辆正常行驶时突然熄火”、“主副驾驶室双侧玻璃无法正常升降”等问题要求维修;保利星徽公司仍然答复检查不出问题、回去再试试等。2010年11月18日,王奇将车辆又送至保利星徽公司处进行维修,此次针对的是“倒车雷达红色指示灯经常亮起且长鸣”、“感觉车辆跑偏”;保利星徽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后仍然没有结果,并让王奇取走了车辆。2011年5月23日,车辆“发动机灯告警”漏油,保利星徽公司更换了车辆燃油挥发控制系统的再生转换阀,但其他问题仍然没有解决。2012年1月14日早上,王奇发现车位地面漏了一层厚厚的机油,故将车又送至了保利星徽公司,此次修理了20天时间;取车时,被告知维修了机滤座漏油,但王奇认为2011年11月底车辆刚做了维修保养,不应该存在机滤漏油的问题。2012年4月,车辆质保期快到,保利星徽公司的客服人员一直告知王奇,让其耐心等待,在质保期满前解决所有问题。2012年11月27日,车辆因为冒白烟、发动机漏油等原因,王奇将车辆送至了离家较近的北京星徽旗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徽旗舰中心)。星徽旗舰中心更换了前曲轴油封及后曲轴油封、机油大底油封,但静放一晚后仍发现发动机缸体部分仍旧漏油。后星徽旗舰中心通知王奇,修理前后曲轴油封、四个气门室盖、机油大底需由王奇自费。王奇希望星徽旗舰中心先解决发动机漏油的问题。后星徽旗舰中心告知王奇,发动机漏油初步判断是发动机有沙眼,需拆解发动机。在星徽旗舰中心拆解发动机后,确认车辆发动机有沙眼,非人为原因造成。就该问题,王奇多次致电奔驰400客服中心,但没有一次得到回复。后王奇找到了奔驰中国公司,但奔驰中国公司否认发动机有沙眼,并否认车辆存在缺陷。后王奇找到保利星徽公司,保利星徽公司承诺一定解决该问题,并告知王奇并非沙眼,是发动机的一颗螺栓漏油,只需要打一点凝固剂就可以解决了。2013年1月4日,王奇及其妻子再次找到奔驰中国公司,奔驰中国公司仍然坚持补胶水并更换一颗螺丝。经过协商多次未果,王奇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的奔驰E260时尚型轿车、保利星徽公司返还购车款50.8万元,并赔付误工费2750元、交通费4134.5元。被告保利星徽公司答辩称:第一,保利星徽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鉴于王奇否认双方存在书面合同,则合同的履行应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保利星徽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或商业广告表明,其销售的车辆需要达到王奇诉请的质量标准,根据保利星徽公司的商业宣传、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可知,保利星徽公司仅需向王奇交付进口手续合法、出厂手续齐全、原装正品的E260时尚型轿车-CBU相同的进口轿车辆;现保利星徽公司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第二,王奇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存在任何退货及损害赔偿的情形。从维修记录来看,2012年11月28日之前,涉案车辆仅存在部分细小瑕疵,且保利星徽公司已进行了保修,在每次修理后王奇均将涉案车辆提走,且持续使用时间均较长;由此可知,涉案车辆已经能上路使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退换货的情形。王奇的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足以构成对涉案车辆故障问题与保利星徽公司存在因果关系的中断事由,王奇无权就涉案车辆的后续故障问题向保利星徽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即便涉案车辆存在发动机瑕疵问题,也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存在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也无法提供权威鉴定证明涉案车辆已经不具备维修的可能。第三,即便王奇的诉讼理由成立,王奇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也与本案无关,其无权要求保利星徽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王奇在保利星徽公司处购买了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1辆,保利星徽公司开具了购车发票。车辆型号为WDDHF4HB的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E260CGI、发动机号27186030034342、发动机型号271860、登记编号为京N692**。该车辆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载明:E260CGI,发动机号27186030034342,上述车辆一般项目检验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2010年8月9日,涉案车辆在保利星徽公司处进行了维修。维修施工单载明:,进厂时间2010年8月7日,“检查发动机灯曾亮起”、“客服反映在缓慢踩车后,自动落锁自动弹起”。2010年9月19日,保利星徽公司施工单载明:进厂时间2010年9月7日,“检查发动机灯曾亮起”、“前部电眼总误报警”、“拆装前保险杆”。2010年11月18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至保利星徽公司处进行了修理,11月23日修理项目为“拆装右前门、拆装右后门、拆装后杠、后杠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门喷漆、漆料和材料”,11月24日修理项目为“检查倒车雷达经常出现红色指示报”,11月27日,“检查转向助力泵”。2011年5月23日,涉案车辆再次维修,至6月6日,“检查发动机灯亮”、“更换燃油挥发控制系统的再生转换阀(检测后)”。12月18日,该车辆进行了保养、更换了机油机滤。2012年1月14日,王奇将车辆送至保利星徽公司进行维修,至2月2日,“更换机油滤清器外壳”、“进行快速测试”、“机滤座”,至2月6日,“确定发动机的机油损失”、“检查发动机灯曾亮”。2012年11月28日,王奇将涉案车辆送至星徽旗舰中心,该中心出具施工单载明“检查发动机漏油”、“凉车时车抖”、“有时加速冒白烟”,“拆卸/安装装配自动变速箱的发动机”、“拆卸/安装自动变速箱,装配变速箱722.6的车辆,脱开/安装自动变速箱的凸缘(已将发动机连同变速箱一起拆下)”。星徽旗舰中心的施工单上“贾乐乐”签字进行了确认。诉讼中,本院前往星徽旗舰中心对涉案车辆现状进行了了解。星徽旗舰中心称涉案车辆已经因发动机漏油问题拆解,因已过质保期且客户的诉求没有达成,故客户不让修理;车辆进入星徽旗舰中心后初步检查时发动机涡轮增压、油底漏油、变速箱结合处有油渍;油底组装重新密封后,放置一晚后第二天发现曲轴上部铸造凹槽有油渍;漏油问题从油底看没有明显磕伤,应该不是外力造成的;关于发动机是否有沙眼问题,因当时的客户经理已经离职,无法核实。关于修理次数,王奇称有记录的是4次,实际上修理次数远远超过4次,因2012年11月才得知具体问题,故才提出退车要求的。保利星徽公司称对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单独维修过两次,没有王奇所说的删灯的情况。诉讼中,王奇对车辆的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经本院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做此鉴定,并表示如果法庭认定不能达到退车标准,则要求更换一辆车或者更换发动机并将发动机质保期延长。保利星徽公司对此表示不予同意。上述事实,有王奇提交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保利星徽公司维修记录、星徽旗舰中心维修记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奇向保利星徽公司购买涉案车辆,保利星徽公司开具了购车发票给王奇,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发动机作为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是否合格对车辆的行车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案中,从王奇提交的维修记录来看,涉案车辆在购买后经过了多次维修,在多次维修后仍然出现了发动机灯告警的问题未能解决。至星徽旗舰中心将发动机拆解,仍未能解决发动机灯告警的问题。诉讼中,王奇曾提出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由于发动机已经拆解,未能进行鉴定。现王奇提交的维修记录可以看出发动机存在问题,保利星徽公司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结合发动机在汽车构造中的重要作用,应当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里明确规定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故王奇要求退货并由保利星徽公司退还购车款50.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家用汽车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从涉案车辆的修理记录来看,在保利星徽公司修理过程中已经有3次修理时间超过了5日。保利星徽公司未给王奇提供备用车辆,应当给王奇一定交通费用补偿。且由于发动机质量问题,车辆现仍放置第三方星徽旗舰中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定保利星徽公司赔付王奇交通费3000元。关于王奇主张的误工费,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误工损失系因涉案车辆质量问题造成,故王奇该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利星徽公司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现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发动机的质量问题存在关联性,故对保利星徽公司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发动机号为27186030034342、型号为WDDHF4HB的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E260CGI汽车一辆;二、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五十万八千元;三、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奇交通费三千元;四、驳回原告王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三十四元,由原告王奇负担二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保利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九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惠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