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