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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