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刘会强、XX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刘会强,XX,张宪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仇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强。被告XX。被告张宪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刘会强、XX、张宪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元五角,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