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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陶勇、孙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陶勇,孙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卿,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勇,男。被告:孙传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陶勇、孙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