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锐与被告韩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刚,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