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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锐与被告韩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刚,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