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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何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405号原告何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XX,女,汉族。原告何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张X及委托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01年认识,自由恋爱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儿子何XX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小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淡薄,2010年6月被告以原告有外遇为借口与其发生争吵,自己遂居住老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婚前基础尚好,婚后感情和谐,儿子出生后生活压力增加,双方有时会有一些争执,属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各自要求的表达,是夫妻生活期间正常的现象,不影响夫妻感情,2010年发现原告与其他女人在QQ上的聊天有暧昧语言,遂对原告进行追问,原告恼羞成怒大吵之后便借口工作忙,经常不回家,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考虑孩子健康成长,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相恋,2004年12月24日双方在原告老家XX街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西安生活工作,并在西安市长安区XX西街X号居住,2009年12月2日双方生有一子取名何XX,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孩子的出生导致双方生活压力增加,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被告从原告网上聊天记录发现与她人语言暧昧,行为不正,被告遂质问原告,双方发生矛盾,此后,原告便住工地很少回家,且很少关心照顾被告及孩子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加之被告与原告家人亦产生矛盾,遂于2013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一辞,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成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一子,双方生活多年,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沟通不足,缺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导致婚后夫妻经常争吵,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珍惜夫妻感情,处理好家庭生活,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