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马进朋诉王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进朋,王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朋,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马洪建(夫妻关系),女,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马进朋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承揽打井工程。2009年、2010年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打井工程打工,被告对此承认。原告主张,与被告口头协商2009年工作年薪30000元,2010年工作年薪40000元,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另主张2009年为被告做5个月零25天,被告2009年支付工资2000元,2010年为被告做��11个月零13天,被告2010年支付工资31000元,其中含2009年工资20000元。被告对此否认,主张双方没有约定2009年年薪,原告2009年为被告做工2个月,工资已结清。双方约定2010年工作年薪30000元,原告2010年在被告处做工11个月,工资已结清。因时间较长,发放工资记账签字的本子已销毁。原告提供证人刘磊、张超书证,证明原告在“保利香槟”被告与杨学礼的工地负责代工、修泵、做饭和技术;提供证人杨学礼书证,证明2010年初至年底,原告在杨学礼与被告合伙承建的工地负责带班、修泵、做饭并管技术,2011年春节前,原告找杨学礼要工资,因杨学礼不负责发放,让原告找被告,并告诉原告春节前工资肯定结清。原告承认被告2009年、2010年先后给付其工资33000元。原审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2009年给付其工资22000元,2010年给付其工资11000元;原审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述被告2009年给付其工资2000元,2010年给付其工资31000元。原告2013年1月4日起诉被告及杨学礼,要求给付工资款,后于当月22日撤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口头协商2009年工作年薪30000元,2010年工作年薪40000元,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但被告承认原告2010年工作年薪30000元,予以确认。原告认可2009年工资被告已结清,承认2010年被告给付其工资31000元,又主张被告欠其2010年工资29000元,对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支持。因双方不同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进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担负”。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马进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2009年、2010年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承揽的打井工程打工,被上诉人应支付2009年工资22000元,2010年工资40000元,被上诉人已经支付工资33000元,尚欠29000元工资未支付。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给付劳务报酬29000元;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洪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马进朋主张被上诉人欠其工资29000元,被上诉人不予认可,针对该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上诉人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马进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