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银行诉被告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银行,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38号原告陕西某银行。被告薛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陕西某银行诉被告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银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银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银行撤回对被告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银行。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