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定火与俞日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火,俞日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陈定火。被告:俞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火诉被告俞日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日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日清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定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