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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定火与俞日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火,俞日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陈定火。被告:俞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火诉被告俞日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日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日清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定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