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4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