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刚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杜振刚。委托代理人王禾。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路选、惠少晖。第三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委托代理人解达伟。第三人刘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刚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一案中,原告杜振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振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