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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印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王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程广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宇,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印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印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4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裴自川驾驶其所有的冀B726**客车行驶至唐港高速公路唐山至港口方向43公里处时与严风会驾驶的冀BEL6**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7月29日经唐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裴自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风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9月5日,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冀B726**客车的车辆损失为95287元。因此交通事故原告还支付了施救费4050元。扣除严风会应承担的份额,被告应赔偿我经济损失68135.9元。原告与被告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8135.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双方责任划分情况;证据三、原告行驶证,证明事故车辆系原告所有;证据四、原告司机裴自川的驾驶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裴自川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证据五、强制险保险单,证明本次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同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证据六、商业险保险单,证明本次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同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了1906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证据七、被告开具书面证明,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情况;证据八、公估报告书,证明原告本次事故中车损为95287元;证据九、施救费发票57张,证明施救费用共4050元。被告辩称,在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至证据七均无异议;对证据八、原告未出示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且在对事故车辆定损过程中,未通知被告到场,导致部分损失无法确定。被告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对于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应予以剔除,被告对于公估报告书不予认可;对证据九、被告认为施救费金额过高,请法庭酌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裴自川驾驶其所有的冀B726**客车行驶至唐港高速公路唐山至港口方向43公里处时与严风会驾驶的冀BEL6**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唐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裴自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风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认定,冀B726**客车的车辆损失为95287元。因此交通事故原告王印还支付了施救费4050元。本院认为,2011年7月4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裴自川驾驶的车辆与严风会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和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裴自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风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依法定程序评估冀B726**客车的车辆损失为95287元。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公估报告书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冀B726**客车的车辆损失应先扣除冀BEL6**货车强制险范围的2000元后由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施救费过高,但根据原告出示的票据能够证实其花费施救费用40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施救费用405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印各项经济损失68135.9元【(95287元-2000元+4050元)×0.7】。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敬韬审 判 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