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刘婷,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