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鑫,夏文文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夏文文,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0号原告王鑫,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原告夏文文,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谢青云,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号。委托代理人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红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娜、苏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