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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秦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牛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冬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艾惠笙,男,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审第三人郑飞,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抚宁县。委托代理人:刘峰,秦皇岛市海港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秦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2199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刘爱臣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