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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州鑫东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希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东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陈希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福州鑫东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宗权,员工。被告陈希萍,女,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东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希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东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0元,撤诉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珲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人民陪审员  朱擎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