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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艳与被告武新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武新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27号原告:史艳,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桂琴(原告之母),女,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武新华,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史艳与被告武新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艳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撤回起诉。诉讼费2572元退还原告史艳。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