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强与王某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强,王某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王某强。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婷。原告王某强与被告王某婷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民国、被告王某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强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在庆城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发生争吵、厮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王某婷辩称,原告陈述的成婚经过属实,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在庆城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23日,被告王某婷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同月29日撤回起诉,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够改正各自的缺点,互谅互让,和好有望,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