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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世宁与王波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3号原告朱世宁与被告王波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世宁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达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王波达尚欠申请执行人朱世宁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