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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景绍英、梁文泽、梁吉涛、梁海梅诉被告潘景平、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绍英,梁吉涛,梁文泽,梁海梅,保财险大荔支公司,潘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景绍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润田村*组***号。原告梁吉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润田村*组***号。原告梁文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润田村*组***号。原告梁海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润田村*组***号。被告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住大荔县花城路1号。被告潘景平,男,汉族,住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组。景绍英,梁文泽,梁吉涛,梁海梅诉潘景平,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绍英,梁文泽,梁吉涛,梁海梅诉称,。被告潘景平,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9199元,由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10754元,其余损失348445元,由被告潘平赔偿50%,即1742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景绍英,梁文泽,梁吉涛,梁海梅或者被告潘景平,人保财险大荔支公司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潘景平负担5000元,四原告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