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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学谦与胡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谦,胡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谦.被执行人胡悦.本院在张学谦与胡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巨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