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进荣与被告陈国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荣,陈国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林进荣,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镇城,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国和,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462020-2。法定代表人林为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荣与被告陈国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林进荣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