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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玉涛与杜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杜希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18号原告李玉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云海,男,汉族。被告杜希忠,男,汉族。原告李玉涛与被告杜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被告杜希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涛诉称,2012年2月1日,被告欠原告肥料款款103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但被告至今没有将此款给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肥料款10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希忠答辩称,被告现在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没有能力归还这笔钱。而且这些肥料也不是被被告所用,是被宋立胜使用了,他现在下落不明,原告也曾与着被告一起去找宋立胜要过钱。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希忠于2012年2月1日给原告李玉涛出具借款10300元的欠条一张,该借条中载明“今欠现金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元),欠款人:杜希忠2012年2.1号”。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庭审中被告杜希忠抗辩称欠条中的内容是原告书写好的,被告只是在下面签了个名且签名时大脑不清醒,不知其签的什么内容。原告称认可欠条内容是其所签,但签名确为被告所签,欠款属实。当时被告意识清醒,写欠条时,原告给被告看过,还把欠条内容给被告念了一遍,随后被告才签的名。庭审中,被告杜希忠对于其抗辩主张及其所称大脑不清醒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杜希忠向原告李玉涛出具的欠条,虽然被告杜希忠不承认尚欠原告10300元的欠款,但对其抗辩主张亦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杜希忠的抗辩理由本庭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杜希忠给原告李玉涛出具的借条上注明的欠款事实,因该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现原告以其持有的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被告杜希忠偿还欠款人民币103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希忠偿还原告李玉涛欠款人民币1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杜希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邱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