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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耿春锁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春锁,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和商业险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333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50000元/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000元/2座。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上述险种。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均为自2013年4月6日0时起至2014年4月5日24时止。合同并约定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2013年4月17日2时0分,原告的雇佣司机李玉昆驾驶冀B×××××号车装载20多吨货物到滦县安泰钢铁厂料厂送货,在卸车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司机李玉昆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是:车损及现场施救费自负,凭据核销。原告的车因事故受损,经滦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滦县价格认证中心,并经该中心2013年5月8日出具的滦价认车损字(2013)第63号价格认证书,鉴定车损为102520元,原告并为此支付鉴定费3050元。另因对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原告已支付施救费5000元,该起事故造成的总损失共计110570元,因保险公司至今未对原告上述进行赔偿,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另原告已取得了此次保险事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向我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的权利转让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自成立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该标的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事故造成了原告车损102520元、鉴定费3050元、现场施救费5000元等,合计的损失110570元,该损失均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损失额并没有超过原告投保的保险合同的全部保险金额,故本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原告的车注册的载质量为15625kg,而原告的司机在向被告报保险时称其发生事故时载物大于20000kg,故原告的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现象,依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损失应加免5%即(110570元×5%)5528.5元,为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应为(110570元-5528.5元)105041.5元,对此损失被告依法应给予赔偿。遂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给付原告耿春锁保险理赔款共计105041.5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滦县价格认定中心做的报告与我公司委托圣源祥公估有限公司做的公估报告车损数额差距过大。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耿春锁所有的冀B×××××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诉人理应依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上诉人提出车损评估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建     英审判员 赵     阳     利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