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多诉被执行人白雪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白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多,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白雪飞,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