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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师宗波与刘亚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宗波,刘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02-1号申请人师宗波,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关村。被申请人刘亚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3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刘亚东所有的“凯宴”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刘亚东提供反担保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亚东所有的“凯宴”牌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