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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屏兰亭会生态餐厅诉冯禄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XX餐厅,冯XX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8号申请人:珠海市XX餐厅。经营者:李颖。委托代理人:黄永洪。委托代理人:朱红波。被申请人:冯XX,男。委托代理人:张爱斌。申请人珠海市XX餐厅(以下简称“XX餐厅”)诉被申请人冯XX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珠香劳人仲裁字第218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永洪、朱红波,被申请人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斌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XX餐厅申请撤销(2013)珠香劳人仲裁字第21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双方已经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原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9月1日到期,但是,在该合同的续签记录上,有XX餐厅盖章确认,且XX餐厅一直向冯XX发放工资、购买社保,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冯XX的权益未受任何侵害,仲裁裁决仅以冯XX未在续签记录中签名就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当。2.本案裁决金额28625元已经超过了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16560元的金额,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认定本案属于终局裁决错误。二、仲裁庭遗漏了本案的重要证据。仲裁中,XX餐厅已经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确认函、工资表、通告、检讨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冯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公司按照其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无法查清离职原因的情况。仲裁庭对上述证据视而不见,以无法查清辞退事由裁决XX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被申请人冯XX答辩称:一、XX餐厅在申请书中提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XX餐厅故意混淆事实劳动关系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这不能等同,也不能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对原合同的追认等。二、XX餐厅故意对法律的误读及曲解,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于法有据。根据最高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每项确定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为终局裁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XX餐厅仍然将所有的金额累加起来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并依此申请法院撤销是浪费司法资源。三、XX餐厅提出“违反法定程序”,XX餐厅并无提交任何的证据予��佐证,本案是程序审查,关于XX餐厅提交的证据在仲裁阶段已经充分质证且经过仲裁庭的依法审查,对此冯XX不再赘述。综上,XX餐厅的申请无理无据无法,纯粹拖延时间,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请法院予以驳回。申请人XX餐厅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2.集团员工统一管理劳动合同手续授权确认函,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经集团公司珠海市阳江渔港饮食有限公司授权并确认的;3.工资表,证明冯XX离职前6个月的工资情况;4.通告,证明冯XX自行离职;5.检讨书,证明冯XX对其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过错行为进行检讨,其后未经审批自行离职。被申请人冯XX认为,对证据1没有意见,只是劳动合同书原件掌握在XX餐厅手上,其随时可以盖章,但冯XX并没有签名;证据2从未见过,是他们单位之间的内部业务联络,但恰恰证明了XX餐厅安排冯XX在阳江渔港餐厅之间的频繁的不固定的调动;证据3,对其三性不认可;证据4、5之间是相矛盾的,证据4中XX餐厅声称冯XX2013年1月起就没有在公司上班,检讨书显示冯XX是有上班的,证据4冯XX之前没有看到过,在仲裁阶段才看到,这5份证据都是在仲裁阶段质证过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针对XX餐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分别评析如下:一、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否有误的问题。1.关于双方之间是否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从XX餐厅提交的证据看,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仅有XX餐厅一方在续签记录上盖章,冯XX并未在续签记录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XX餐厅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然不能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要式义务,至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则在所不问。因此,仲裁裁决就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XX餐厅混淆了要式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的区别,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定了终局裁决适用的案件范围,终局裁决的目的在于强化仲裁机构的功能,迅速快捷地解决争议,故对于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之审查属于仲裁机构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宜干涉,当事人就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之情形,故XX餐厅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亦不成立。二、关于仲裁庭是否遗漏重要证据的问题。首先,XX餐厅主张仲裁庭忽略、遗漏了其提交的重要证据,该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之情形并不吻合;其次,从XX餐厅提交的证据看,并不能证实XX餐厅在冯XX申请仲裁之前已将对冯XX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送达冯XX,故仲裁裁决认定冯XX离职原因无法查清与上述证据并不矛盾。XX餐厅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属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餐厅申请撤销(2013)珠香劳人仲裁字第21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费400元,由XX餐厅负担。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