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458号被告人冯鹏盗窃、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鹏,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鹏,曾用名冯峰,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褚港村冯***号。2009年8月6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抓获,2012年1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对被告人杨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鹏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鹏及其辩护人王娟、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冯鹏通过58同城网联系到二手车收购人杨某某,商谈卖一辆福特车事宜。当晚,被告人冯鹏来到以前打工的西安市未央区德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事王志亮处,以借宿一夜为由预谋盗窃车辆。次日6时许,被告人冯鹏趁王志亮尚未睡醒之机,从公司前台盗窃奥迪轿车钥匙一把,将客户何琳在该处保养的陕AA10**牌号的奥迪轿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冯鹏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并约好见面地点。当日6时40分,被告人冯鹏将车开到西安市科技四路大众4S店门口,被告人杨某某查看车辆后表示愿意收车,后双方将车开到西安市三桥天台七路二手车交易市场,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赃车。王志亮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被盗车辆于当日被追回。2012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鹏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万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冯鹏亲属退回违法所得1万元交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鹏、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冯鹏、杨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被告人冯鹏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奥迪轿车一辆,价值32万元,低价变卖,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冯鹏交付的车辆手续不全、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鹏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鹏、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鹏家属在破案后将其违法所得1万元全部退回,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故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冯鹏违法所得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