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