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青龙与崔尚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龙,崔尚会,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37号原告周青龙,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崔尚会,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高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龙诉被告崔尚会、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龙撤回对被告崔尚会、高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