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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晶晶与辛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曹晶晶。被告辛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晶晶诉被告辛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晶晶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告辛禧已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还清所欠原告欠款。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晶晶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曹晶晶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路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