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张学安、李民祥与武国柱、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安,李民祥,武国柱,李金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安。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希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民祥。委托代理人:吕得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国柱。委托代理人:宋景叶,东营市河口区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海。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学安、李民祥因与被上诉人武国柱、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顺、张希明,上诉人李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得豪,被上诉人武国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景叶,被上诉人李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 燕审判员 侯丽萍审判员 孟凡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