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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张传海、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海,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海,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丹、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联和37区9号。法定代表人:姜今德。委托代理人:邓尚圣,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家瑛,广东力臣律师物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张传海、上诉人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雅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查明: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联和37区9号厂房第二层至第三层及食堂、餐厅宿舍楼第一层至第二层等原属于惠雅公司所有,后该公司出卖给张传海。2011年7月2日张传海与惠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张传海上述房产、场地等出租给惠雅公司使用;租赁期限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共36个月,年租金人民币25万元,保证金1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导致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1年7月2日张传海与惠雅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0703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确认已于2013年9月27日解除。二、惠雅公司在已经交付租金的基础上,在将10万元保证金抵扣租金后,在本调解书签署之日再一次性支付11万元给张传海。双方就租赁合同的租金、水电费、保证金等问题,就此全部结清。三、惠雅公司与张传海之间就涉案房屋的买卖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处理。本案一审受理费2137.5元,张传海已经缴纳的由其承担。二审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7.5元,由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承担;张传海预交的上诉费3635元、惠州惠雅工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17.5元,均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志勇审判员  赖锦荣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