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鲁登建与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登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44号原告:鲁登建,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长虹大道。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法定代表人:刘应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登建诉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登建撤回对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登建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