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