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