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阳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方果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北方果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赵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北方果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的(2007)莱阳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农药款78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建波银行帐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瞻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