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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侯玉燕、佟清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玉燕,佟清兰,井绪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燕,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汤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雨,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清兰,身份证号:230125197205141622,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汤原县香兰镇香兰法庭西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绪发,1214,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汤原县香兰镇香兰法庭西侧。上诉人侯玉燕与被上诉人佟清兰、井绪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汤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侯玉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玉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雨、被上诉人佟清兰、井绪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银 冰审 判 员 姜���武代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