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霞与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鼎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吴佳,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玲。原告李霞与被告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诉称,2008年以来,被告借用原告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4家银行的5张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截止2011年8月31日,被告共刷卡透支消费金额及滞纳金、利息等合计127422.61元(其中,招商银行欠款40328.42元,广发银行欠款分别为20688.36、4020.97元,建设银行欠款20726.16元,民生银行欠款41658.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欠款、滞纳金及利息127422.6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晓玲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回单,以此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43139.59元的事实。3、招商银行客户回单,以此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计40628.42元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以此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计21335元的事实。5、广发银行存款回单,以此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1513.77元及4213.17元的事实。6、欠条,以此证明被告因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欠付银行借款,承诺由其全部偿还的事实。7、声明,以此证明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私自变更信用卡信息,欠有大额银行欠款,承诺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陈晓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适格的证据使用,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陈晓玲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适格证据上记载的内容认定本案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可以证实因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消费,由原告代为偿还130829.95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6、7可以证实,因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消费,被告向原告承诺由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关费用。经庭审举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借用原告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4家银行的5张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截止2011年8月31日,被告共刷卡透支消费金额及滞纳金、利息等合计127422.61元。2011年8月23日、9月28日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欠条、声明,承诺由被告偿还因借用原告信用卡而产生的透支款及相关费用。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原告因被告借用其信用卡而向银行偿还透支款、滞纳金等合计130829.95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费,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及声明,约定由被告偿还信用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但被告未按约定予以履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而由原告代为偿还,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依法予以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已为被告支付了信用卡消费款130829.95元,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返还原告的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应偿还原告支付的127422.61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霞垫付的信用卡透支款12742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48元,由被告陈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威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人民陪审员 罗安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益芳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