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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翠英与纪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英,纪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83号原告陈翠英,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竹巷街*楼*号楼***室。委托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恒华,女,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原告陈翠英与被告纪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英的委托代理人陈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恒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英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纪恒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8000元,该借条载明:“借条借到陈翠英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纪恒华2013年1月28日”。2013年3月7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32000元,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翠英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纪恒华2013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所立借条证实,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原告索要后未能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恒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翠英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纪恒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衡永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