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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方荣与邓全兴、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荣,邓全兴,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王方荣,男,生于1952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邓全兴,男,生于1978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陈冬梅,女,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荣与被告邓全兴、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荣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免后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方荣承担。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星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