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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正和与吴怀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和,吴怀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朱正和,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琅琊区工商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怀洋,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正和与被告吴怀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吴怀洋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