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刘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刘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义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义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义涛在银行存款20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