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春荣、郑书文与罗斌、罗建国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林春荣。申请执行人郑书文。被执行人罗斌。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申请执行人林春荣、郑书文与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12年1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中民执字第018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该院以(2011)长中民执字第018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建国、罗勇、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现因本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建国、罗勇、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