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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鲁魁与范丽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魁,范丽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鲁魁,男,1941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结核病研究所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范丽然,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沙发家具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魁与被告范丽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魁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魁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魁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