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鲁魁与范丽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魁,范丽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鲁魁,男,1941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结核病研究所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范丽然,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沙发家具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魁与被告范丽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魁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魁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魁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