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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求声与朱作珍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求声,朱作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90号原告:张求声,男。被告:朱作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求声诉被告朱作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求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求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鲍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