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诉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祖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诉保字第64号申请人祖某,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祖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祖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研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